永春堂

    为了加强市场经营与销售管理,维护经销商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成为公司经销商的资格必须是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政策和法律许可的合法公民。
    2、爱党、爱国、热爱销售工作,有相关营销知识,正确理解宣传公司产品和规章制度。
    3、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公序良俗,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不诽谤、攻击其他商务活动,不得乱价销售公司产品。
    4、在经销产品时,应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顾客推广、介绍、示范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等做夸大、失实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该行为引至法律纠纷,造成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保留对此行为采 取法律程序的权利。
    5、服从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涉及政治、宗教、封建迷信、不道德言行等,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崇拜。
    6、不得私自借助永春堂名义在互联网上或其他媒体刊登、播放、发布有关公司、产品的广告等信息,不得私自印制永春堂宣传品,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
    7、不得私自以永春堂名义在各地举行培训或健康讲座,举办培训会议需向公司申请,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内容以产品知识、健康保健、养生知识、售后服务为主。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辅助资料或会议门票,严禁借会议乱收费或牟利。
    8、发现本人市场利益受到其它经销商不正当侵害时,经销商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司调查、处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侵害人警告,缓发、扣发所有报酬或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9、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公司可按实际需要修订条例,届时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经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