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堂

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
产品退换货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维护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规定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抵触部分,消费者均可依法提出异议,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确认的抵触部分无效,任何人均有权不予执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直销产品,本公司所属的直销员和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及所有购买本公司直销产品的消费者。
(二)本办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直销员和购买本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对所属的直销员、直销员对其消费者负有告知义务。
(三)公司的所属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之间因买卖直销产品发生纠纷时,公司所属的各级客服中心均应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平处理。
第三条 直销产品种类、包装
(一)本公司进入直销销售的产品有如下类别:
1.保健食品;
2.化妆品;
3.保洁用品。
(二)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应标示以下四点内容:
1.产品质量问题严格执行同类产品的国家或行业通用的“三包”规定;
2.购买本产品的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无破损,无污染,可以持发票或售货凭证向原直销员或本企业的直销产品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办理换货或退货;
3.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符合退货条件的,办理退货手续时,有权按原购货价格凭发票或售货凭证获得全额退款。
4.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应检查产品包装的完整与完好,如发现有包装已开封或已破损、污染现象时,应拒绝接收该产品并当场提出更换产品包装的要求,以避免在退换货有效期内行使权利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条 产品销售凭证
公司产品销售时应开具发票或销售凭证。发票或销售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为存根联,一联为销售联。存根联由公司保存,销售联由直销员亲笔签名在产品实现销售时与销售产品一并交于消费者保存,此售货凭证作为产品退换货的依据。消费者或直销员必须保存好产品销售发票或售货凭证。
第五条 直销员的权利及义务
(一)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无破损、无污染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二)直销员购买的直销产品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退货条件的,公司及分支机构或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在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日内,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三)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六条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无破损、无污染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三)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消费者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七条 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退换货办理流程
(一)分支机构的退换货办理流程
1)退货:由分支机构收回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或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直接退给直销员或消费者,退款部份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折扣,并将退货金汇入直销员账号内,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消费者退货则直接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金额全额退货,并支付货款。分支机构做好退货统计记录并上报公司总部。退货规定按公司《退换货管理规定》执行。
2)换货:直销员或消费者向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换货,分支机构收到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或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给直销员或消费者调换同等价格的产品,分支机构应当自直销员或消费者提出换货要求7日内给予办理。换货规定按公司《退换货管理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关换货记录进行备案管理。
(二)服务网点的退换货流程
1)退货:由服务网点收回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或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直接退给直销员或消费者,退款部份将扣除直销员的当月销售额折扣,并将退货金汇入直销员账号内,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货。消费者退货则直接按照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金额全额退货,并支付货款。服务网点做好退货统计记录并上报公司总部。退货规定按公司《退换货管理规定》执行。服务网点做好退货统计记录并上报分支机构或公司总部。
2)换货:直销员或消费者向服务网点进行换货,服务网点收到产品后,按照直销员或消费者提供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给直销员或消费者调换同等价格的产品,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或消费者提出换货要求7日内给予办理。换货规定按公司《退换货管理规定》执行。服务网点做好换货统计记录备案管理。
(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在接到不属于正常退换货管理规定情形的,直销员或消费者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所属的分支机构下设的服务网点为本办法的执行机构,各执行机构的联络电话均在服务网点予以公示公告,以便广大直销员、消费者合法维权予以监督。
(二)本办法自正式获准增加经营范围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