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堂

 
 
中国元宝枫产业技术创新
战略联盟章程
 
 
 
 
 
 
 
 
 
 
2015年11月14日
北京
 
 
 
 
中国元宝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中国元宝枫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1号)精神,围绕我国农业发展中重大、关键技术的需求,运用市场机制聚集创新资源,通过集聚融合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领域各类创新主体,充分盘活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资源,拓宽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渠道,扎实推进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科技成果托管和交易市场建设,提高我国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
第三条 联盟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由积极投身于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投融资机构联合组成。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发起人主要由从事农业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投融资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二章 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联盟通过联盟成员之间的协同创新,汇集涉及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的核心资源,搭建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科技创新与市场之间的“高速路”,贯通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和交易新机制,以技术转移转化为纽带,实现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金融资本的有机融合,在盘活农业科技成果资源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元宝枫种植与深加工科技成果市场价值,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在此基础上明确联盟的中长期任务和近期主要工作,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分步实施。
(一)主要目标
1.建成市场化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梳理国家科技计划资助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形成标准化的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库;建立农业科技专家库,构建科技成果市场转化成熟度模型和相关指标体系,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可转化性评估。
2.建成市场化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体系。为农业小试项目到中试放大提供工程设备、技术工艺、生产场所等中试基础条件支撑;成立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基金对重点领域中试项目进行投资,促进农业将科技成果转化。
3.建成市场化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依托联盟整合现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网络资源,建设市场化、面向全国的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平台,同时汇聚评估、审计、招标、拍卖、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形成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体系。
4.建成市场化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网络。依托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各省、市以及地区的技术转化服务机构,搭建覆盖全国的农业技术转化区域合作网络。搭建面向全球、联通内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市场网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国际引进。服务技术跨境转移,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5.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创新。联合联盟成员单位组织发布农业科技成果交易标准,规范农业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发挥联盟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联盟影响力和公信力。推动农业科技成果领域政策创新,顺应国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趋势,探索研究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二)主要任务
1.建设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库。梳理国家科技计划资助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制作《标准化技术成果登记模板》,有计划、分阶段对可开放、可转化的各类农业技术成果进行登记、注册、编码,形成标准化的农业科技成果信息库。研究推出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市场化评价方法,实现科技项目评价的科学、有效。建立农业科技专家库。遴选技术、产业、管理、金融、市场、法律、成果转化等各领域专家,形成具有专业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咨询专家团队,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决策支撑;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可转化性评估。建立科技成果市场转化成熟度模型和相关指标体系,对入库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市场转化成熟度和可行性的专业化评估,形成农业技术成果分类分级数据库,进而形成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
2.筹建农业科技成果中试联合体。在兽药、肥料、食品、作物种业等重点领域上整合科研机构、龙头企业等创新主体的中试资源,为该领域小试项目到中试放大提供工程设备、技术工艺、生产场所等中试基础条件支撑。通过整合各类科研院所科技实验室设备资源,推动科技成果检验检测的共享共用,为农业科技成果检测检验提供公共服务。搭建以联盟为基础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体系。
3.搭建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依托联盟内交易机构,整合现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网络资源,建设面向全国的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平台,从而促进不同平台之间涉农交易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全流程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支撑体系。依托联盟汇聚评估、审计、招标、拍卖、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以技术交易为基础,形成包括专利评价、技术转移转化投资、科技企业并购、集成中介服务等在内的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体系。构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4.搭建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网络。通过大数据技术整合集成科技领域相关政策、项目、知识产权、涉农活动等信息,为农村用户推送科技政策、科技项目、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分析等定制化信息。通过智能匹配分析,为各交易主体提供定制化技术交易策略和技术转移化方案。搭建立足北京,服务京津冀、面向全国的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依托国家高新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科技特派员,联合各省、市以及地区的技术转化服务机构,搭建覆盖全国的农业技术转化区域合作网络。搭建面向全球、联通内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国际市场网络。加强与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搭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网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国际引进。
5.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标准规范。联合联盟成员单位,组织制定并发布农业科技成果交易领域成果入库、评价、挂牌交易、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等系列标准,规范农业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发挥联盟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联盟影响力和公信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6.研究提出农业科技成果领域政策创新的建议。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结构:联盟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顾问委员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专家技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规则
(一)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任理事由联盟发起人派出的人员组成,理事单位包括权威研究机构代表、著名高等院校代表、行业协会代表、投融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代表等。
理事会单位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并借此通过推荐、选举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将吸纳投融资机构,在联盟产业化基金建立前,投融资机构以观察员成分参与。
(二)理事会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养该联盟协议;
2.研究决定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会和专家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   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五)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第九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活动准则。
(一)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产生,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企业家、金融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等组成。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副理事长单位、专家主任与常务副主任推荐,由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专家技术委员会职责:
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提出联盟的发展方向、规划,为联盟的重点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3.参加联盟成果的技术评价、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4.参加联盟技术评价标准、规范、制度等的咨询和起草等工作。
(三)专家技术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织、职责与活动准则。
(一)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发起单位。
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首任秘书长联盟发起组织单位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由各理事单位自行解决。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在专家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技术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理事会批准。
3.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4.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5.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6.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7.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8.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9.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一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农业各领域技术开发、产品生产、服务,并乐意为联盟发展做出贡献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成员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申请,遵守联盟章程和联盟协议;
(二)申请加入联盟的科研院所、高校需在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
(三)申请加入联盟的中介服务机构须具有稳定、专业的服务团队,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三)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四)优先享有联盟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五)依据联盟有关协议 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六)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七)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拥护、遵守联盟协议,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二)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三)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
(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成员,有义务优先参与本联盟年度科技成果、专利和技术等的交流和交易,并对提供共享和交易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质量负全责;
(五)中介服务机构成员,有义务对联盟其他成员提供尽职履责的专业服务;
(六)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和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都将承担相应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和生产经营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及所获成果等书面报告;
4.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常务理事会成员提名;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3.由秘书处初审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讨论审议后,再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成员自愿退出联盟前所签订的各项合同或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章 联盟运行模式
第十九条 联盟通过资源共享和收益分成,批量导入项目成果资源;按照标准化流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规则,实现科技成果交易的规范、有序;通过汇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资源,实现市场导向型的技术成果转化模式。
(一)联盟采用开放式架构,吸引各类科研院所、高校等成员,积极参与联盟内部科技成果资源共享,实现各类资源的有效聚集,促进科技信息及时披露、有效流转。
(二)联盟通过专利拍卖、挂牌交易等基于互联网的市场化交易手段实现科技成果交易规范高效。
(三)联盟通过创新方式,为联盟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发布中国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发展报告,开展农业知识产权挖掘、布局、分析、运营、保护等专业服务。
建立有由技术专家、知识产权、金融专家与企业家组成的专家库,形成具有专业水平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咨询专家团队,为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决策支撑,促进技术交易与转移。
(四)联盟通过利益分享和收益分成机制,汇集技术经济、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法律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资源,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支撑服务。
(五)联盟坚持平等互利、公平高效、风险补偿、战略协作的原则,旨在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利益分配机制。
第二十条 联盟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
1.成立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基金,由政府财政资金和联盟自筹资金共同设立农业科技成果孵化母基金。同时采取母基金注资的方式,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成倍放大母基金规模,选取重点领域成立专业投资子基金,对相关领域中是项目进行投资。
2.依托联盟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联盟作为联盟的主要运营基金。
3.积极争取国拨科研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投资基金和捐赠资金等实现的收益。
4.通过创新创业大赛、产业园孵化器辅导、项目评审以及项目产业化等投融资渠道实现的收益。
5.联盟成员不需要再另行缴纳其他会费。
(二)联盟经费使用
联盟经费使用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会议费、项目经费、研发基金和投资基金。
(三)联盟经费管理
授权联盟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一)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二)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三)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他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
(四)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七)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必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八)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一)联盟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二)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三)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需经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